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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科技监测处(辐射环境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及技术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全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议和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六)监督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关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
  (七)国际合作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外资项目的引进。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协助管理的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事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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