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依法拟定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管理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
(十一)协助管理省辖市的环保部门领导班子。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县(市)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新闻宣传、机关财务等工作;研究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规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省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