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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5、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二)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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