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的税费等有关政策;负责对本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入的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项工作。
(六)用地审批管理处
指导全省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或参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七)地籍管理处
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调处跨市地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省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省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
(十一)地质环境处
研究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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