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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沪价经[2000]第161号 2000年8月3日)


市市政局:
  你局沪市政计(2000)547号《关于要求对本市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供应价进行调整的函》悉。为适应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实行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政策。去年以来石油液化气价格大幅度提高,致使液化气供应企业因原料成本上升,经营发生困难。为此,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0年8月10日起,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每公斤2.60元调整为3.00元,即整瓶(15公斤装)由39元调整为45元。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7.70元调整为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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