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的职能
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政府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全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