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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工作。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停业整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设备和原料就地封存,不得转移。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业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凡无证生产的坚决取缔;对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烟花爆竹运输由公安机关严格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这项工作由公安、工商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抓好。
  (三)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市建委、公用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城市燃气管道占压、燃气设施保养等情况和液化石油气体运输、充装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占压燃气管道和威胁供气设施的违章建筑物要尽快清除;对燃气设施和液化石油气体充装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落实责任,立即整改,确保安全。对因城市规划变更造成占压的,尽快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报市政府研究。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煤气、液化气质量的检查监督。
  (四)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维护管理,保持道路完好,在重要道路、一般道路的重要路段以及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同时,要认真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完善租赁承包合同,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公安机关要切实把好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培训、教育、发证关,加强运输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技术质量状况的检查。要切实采取措施取缔无证驾驶、无牌营业车辆,对超载超速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和用报废车辆运送学生的)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关于防火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企业、宾馆、饭店、校舍、商店(场)、室内贸易市场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的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查,对不符合防火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要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搞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要支持消防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配足必要的通讯、防火、监控设施,不断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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