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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
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2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路建设是国家投资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重点,也是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加快公路建设特别是加快大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重要出口高速公路以及旅游路。扶贫路建设,对于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再掀公路建设新高潮,推进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在认真研究近年来公路建设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西部省份公路建设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加快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我省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可在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中:
  (一)亩产值以统计局前3年平均数计算;
  (二)公路建设使用“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土地及路渠占地可免征土地补偿费;
  (三)造地费可区分土地的不同等级按每亩500-1000元补偿;
  (四)土地管理费按2%计取,其中包括评估费;
  (五)“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中对铁路、民航建设用地的规定执行。拆迁补助按省物价局确定的原太高速公路拆迁补助标准执行。考虑物价变化因素,拆迁补助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
  二、全省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省公路建设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拆迁、征地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完成。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业主办理好征地拆迁手续。
  三、同意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字[1998]1104号文件规定。“公路客运附加费”提高标准后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四、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以工代赈”政策的力度,并在粮食比较富裕的地区积极探索“以粮代赈”修建公路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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