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应同时凭《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各有关处室收妥上述文件后,应填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帐务调整通知单》(见附件3),一式三联,一联由各有关处室留存,一联送金融处装入项目档案,一联送国库处作为会计记帐依据。送金融处和国库处的两联应分别附《财政周转金借款核销处理结果报告》的影印件。
(二)对借款转投资项目处理:各有关处室会同经营公司按金融处发还的周转金呆帐列报借款转投资批件等资料,填制《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2)送达借款单位,由借款单位签收并返还《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以下简称《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见附件2-3)。有关处室收妥上述文件后,应填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帐务调整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各有关处留存,一联送金融处装入项目档案,一联送国库处作为会计记帐依据。送金融处和国库处的两联应分别附《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的影印件。
借款单位应在收到《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15日内与经营公司办妥出资确认手续。原借款单位已改制的应向经营公司签发出资证明(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发出资证明的应与经营公司尽快商妥变通解决方案);未改制企业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定与经营公司协商落实投资确认手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条款规定。
六、各有关处和经营公司在完成经批准作为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借款项目善后工作后应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由金融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党组。
七、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和经营公司应切实负起善后处理的落实和监督责任。对借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手续的,将按照《
会计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核销处理通知
送达回证北京市财政局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