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凡进入科技城的项目建设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食品城、文化城优惠政策执行。
9、从事生产经营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第三年起所有规费由科技城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实行信用卡交费制度。
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产品总收入70%以上的,由市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15%返还。
11、对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进入科技城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与本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配套发展,还可以在其他政策方面依据法律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二、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政策
13、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所。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免收60%,第三年免收30%,从第四年起,按当年的基本价格收取租金。
14、允许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入股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扩大到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5、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