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科技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科技城是全市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徐州科技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之成为面向淮海经济区辐射全国的高新技术商贸中心、孵化中心、高新技术研制创业中心,现将徐州科技城的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政策
1、凡进入科技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入城开业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属市级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科技城业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接当年实际增加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4、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城内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发生的房产税、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返还。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5、由市财政筹资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6、凡从市外引进科研项目进入科技城,在签订引资协议时,同时签订对引资人的奖励协议。在项目竣工投产取得效益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由市财政对引资人按0.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
7、凡在本市以资产置换、退出原址进入科技城的科研、生产、加工、经营业户,可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资产重组、土地置换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利用其技术和企业闲置的有效资产结合起来,并通过租赁的形式进入科技城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