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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文物局是主管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承担国家文物局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取消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利用等业务工作。
  (四)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
  (五)管理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检查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案件;指导基层单位文物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
  (七)拟订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的工作;负责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八)管理全省文物事业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九)统筹规划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工作,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和省文物系统出国人员选派,以及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省考古学会、博物馆学会、文物考古工程协会等社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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