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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我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外迁我省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0]72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是国家的大局。国务院共分配我省安置移民5000人。我们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遵循以农为本、以土地为本的原则,保证三峡工程库区外迁我省农村移民搬进来、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1、三峡外迁我省农村移民迁入安置点,所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能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我省从省农垦总公司下属农场中,选择交通、水利等生产和生活条件较好的11个国有农场的部分土地,按人均1.2亩的标准安置外迁移民(含人均0.1亩宅基地、0.1亩自留地)。移民不属农场职工,由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移民所占用土地的费用,从国家安排的移民生产安置费中统一补偿给农场。
  2、移民安置实行“相对集中,分散安置”的办法,选择的安置点自然条件要相对较好,环境容量要较充裕,通水、通电、通路,靠近城镇,便于上学、就医,耕地和住宅相距不远。安置点不能设在行洪区、分洪区和严重血吸虫感染区,不能设在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的地区,不能设在领导班子不力的地方。国有农场土地划给移民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如水利排灌设备、渠道、供电、道路等,应提供给移民使用,并与所在地乡(镇)、村签订使用合同,保证移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3、凡分配给移民户的土地,县、乡(镇)政府要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并帮助办好宅基地和建房、购房等有关手续及户籍变迁、子女就学、社会福利等有关事宜。
  二、对外迁到我省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在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和优惠
  1、对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到我省的移民经批准开垦的荒地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其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3年减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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