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
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2号 2000年7月25日)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用房和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