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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8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厅管各类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5、将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考前培训、资格证书发放、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实行建筑材料、制品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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