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拟定全省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省中医医疗、保健、护理、中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党群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中医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目标管理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全省中医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推行中医医疗、保健、护理、中药等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负责编制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和局机关财务;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基建和国有资产;负责全省中医统计工作;使用计划财务处的印章。
(二)人事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中医药人才规划,研究、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和新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中医医疗、保健、护理、中药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和中医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党委的有关日常工作。
(三)医政处
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拟定全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参与制订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中医医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负责中医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和三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的审核报批;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管理和指导民族医药工作,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核。
(四)科技教育处(挂国际交流合作处牌子)
拟定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研究方向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与协调有关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奖励工作;组织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等发展规划,监督教育质量;指导中医药的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联系有关学术团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