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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9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中医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事业的行政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转变职能。
  将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评估和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中医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中医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省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编制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育、保健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对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核。
  (四)研究和指导全省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药工作,组织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药机构。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奖励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联系有关社团的工作。
  (七)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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