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乡镇企业急需的市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均可通过调动、兼职、聘用等形式引进来本市工作。辞职及被辞退人才来本市工作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迁移户口的,就聘地的公安机关可凭人事、劳动部门批复,优先予以审批。
(十)在乡镇企业工作并获得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每月分别发给150元、100元和5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十一)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尽快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网络系统、技术服务系统、政策咨询系统和人才培训体系,努力增强乡镇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要加快全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建设。在“十五”期间,市政府将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要积极改进乡镇企业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办乡镇企业人才市场。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十二)设立扶优扶强投资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对乡镇企业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实缴税金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贷款进行贴息。
(十三)要加大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利息负担。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不合理的贷款期限,要及时纠正;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倾斜。要协助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乡镇企业抵押担保体系,抵押担保必要的资金可以从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拨付一部分,社会上筹集一部分,企业上交一部分。切实解决好乡镇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五、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十四)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五)继续采取加速折旧,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政策,鼓励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一般工业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当年销售额的2%,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年度利税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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