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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证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扩大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制度试点。探索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中实行期股、期权制度。
  三、公司结构优化
  (一)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资产划拨、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方式,将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或资产注入本公司,不断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
  (二)鼓励省内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上市公司参股或控股。
  (三)推动股份公司实施“产、学、研”联合,支持有实力、有参与资产经营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股、控股和收购公司股权。
  (四)凡是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资产重组,银行应给予信贷支持。对市场潜力大、效益特别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并注入高新技术的,对其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政府部门立项或确认,可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五)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在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认真解决好我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的问题。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兼并破产等方式,尽快处理母公司中的不良资产,使母公司中至少培育形成3—5家优势企业,以保证集团内部资本的有效运作。
  (七)上市公司改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改制后为母公司中的劣势企业注资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尽快进行资产置换或剥离。剥离的不良资产可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通过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企业办的公益性事业,应尽快划归地方管理。
  (八)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因经营不善需要破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纳入政策性破产计划,对不能纳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九)对上市公司因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富余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政策。
  (十)确保上市公司配股权,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增发新股。上市公司配股时,应按国家规定的配股比例实施,可将企业留用的国有股分红资金作为配股资金。若国家股配股资金仍有缺口,可选择优势企业以实物资产形式配股,也可从其他方面筹集资金,避免因配股资金不足而失去配股权。提高募集资金使用质量,上市公司要按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确需改变使用方向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上市资源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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