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税政处
草拟本省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检查监督税法、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协调处理本省地方财政与税务方面相关的问题。
(十七)社会保障处
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参与编制本省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分管省级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
(十八)债务管理处
拟定本省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管理监督本省国债的发行、兑付、流通工作;负责拟订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和执行外国政府贷款、统借统还外债的还本付息年度决算;负责管理本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参与并监督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参与制订本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和偿还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管理本省的其他债务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处
研究拟定和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监管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本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小汽车编制;对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性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和统计;负责对本省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地市县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统计评价处(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拟订本省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参与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本省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