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本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按照复式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本省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管理本省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请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省财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五)负责管理本省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事业费,管理行政经费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省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级机关的行政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省级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拨给的陕北建设补助资金、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审批管理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本省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管理非贸易外汇,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十)负责本省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本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三)管理本省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负责对各地、市、县、乡财政收支和省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法令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