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0年8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晋价工字[2000]第303号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各地、市物价局,省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八月份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56号)精神,现将我省市场成品油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7日起,我省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为:90号无铅车用汽油每吨4010元,0号柴油每吨3280元。其它非标准品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由于汽、柴油供求情况不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在规定的上下5%幅度内,区别安排汽、柴油的浮动幅度。省石油公司在调整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我省市场汽、柴油继续实行全省一价政策,由省石油公司统一组织配送到基层零售单位。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用好企业定价权,合理安排汽、柴油批发价、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要保持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合理价差,如果已挤占,要退回到合理水平。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四、两个集团公司要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千方百计增产柴油,缓解国内柴油供应紧张的局面。石油经营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调价之机牟利。
五、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晋价工字[2000]第263号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对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价格矛盾的疏导工作。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
价格法》从严查处。同时,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注意社会动向。各地、市物价部门8月17日至29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如遇异常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