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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凡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导游应聘合同。
  合同由导游人员送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导游应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应聘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导游人员的自然状况,导游资格证号或者导游证号;
  (三)双方约定导游人员的报酬;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五条 导游人员与应聘旅行社签定合同后,应当持经旅行社盖章的《导游证申请表》,向省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六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期间,导游证由应聘的旅行社统一保管,上团时向旅行社领取,下团后缴回应聘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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