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生物制品价格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检函字[2000]92号 2000年8月3日)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检查生物制品价格适用政策的请示》(宜市价函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生物制品包括五大类,即预防制品、血液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试剂及生产用血浆。不同类品种国家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等文件规定,预防制品中的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卡介苗、百白破(以下简称“四苗”),由国家财政拿钱,免费向使用者接种。各级卫生防疫及其它医疗单位,均不得向使用者收取“四苗”的费用。
二、除“四苗”以外国家管理价格的生物制品流通环节作价,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642号、省物价局鄂价农字[1997]168号、鄂价农轻字[1999]178号、鄂价农轻字[2000]67号等文件规定,批发环节从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从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0日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批零差15%作价,从1999年10月31日起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再实行顺加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