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八日
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水利厅(同时保留“安徽省治淮指挥部”牌子)。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执行。
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3、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省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