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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格芬达等药品零售价格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格芬达等药品零售价格的函
(川价函[2000]212号 二000年八月九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将格芬达(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等药品零售价格通知给你们(具体零售价格见附表),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给医疗卫生单位和零售药店时,必须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否则按有关价格法规严肃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和零售药店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时,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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