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南平有线电视台电影、体育、
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0]公字296号 2000年8月15日)
南平市物委:
你委《关于南平市有线电视台传送中央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0)164号)收悉。你市按照闽价(1998)公字444号文件的规定已试行一年,根据试行的情况,正式核定南平市有线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