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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成都市收取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的复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批准
成都市收取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的复函
(川财综[2000]61号 二000年八月九日)


成都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再次申请成都市母子医疗保健服务收费的请示》(成财综(2000)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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