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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计委、贵州省电力局关于农网改造过程中向农民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计委、贵州省电力局关于农网改造过程中向农民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工农[2000]268号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划局,供电局:
  根据整个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有关器材涨价以及我省农网改造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为了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顺利实施,经请求省农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我省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电能表及以下材料向农民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向农民的收费标准:1.凡经批准进行农网改造的县(市、区),对按规定应由农民出资购买的器材,尚未向农民收费的,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按每户不超过180元的标准,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本着从严、从低的原则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计委、省电力局备案;2.经批准开展农网改造的县(市、区)中,已按省物价局、省计委、省电力局黔价工农(2000)63号文件执行(即每户不超过150元)的,要继续执行原标准,保持政策稳定,不得向农民追加收费;3.在黔价工农(2000)63号文件下发前,属我省第一批计划完成改造的21个县(市、区)中,已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的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农户电能表以前的线路及其它设施,均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且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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