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西安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政发[2000]97号)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4月7日通过,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5月26日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7日颁布实施。现就宣传贯彻
《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管理条例》,提高全民遵守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意识。《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
《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户外广告媒体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
《管理条例》。市建设委员会要对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各项内容,提高管理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全市性的学习宣传活动,开辟专栏或专题,广泛宣传,使
《管理条例》深入人心。市人民政府决定2000年8月为广泛宣传贯彻
《管理条例》活动月。市建设委员会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措施,使学习、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二、各广告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
《管理条例》。近些年,户外广告作为宣传商品、传播信息、促进消费、调节生产的手段和作用日益显著,这与广告公司的辛勤努力密切相关。当前,各广告公司要将工作主动纳入市场经济轨道,抓住西部大开发、西安大发展的机遇,积极挖掘资源,不断增强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广告公司要自觉遵守,严格自律,共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管埋规则。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凡在
《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前未经批准已设置的媒体,在2000年10月份内,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行政部门逐个检查,符合规定的,可以给予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