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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对水城市内、毕节市内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对水城市内、毕节市内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经[2000]267号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毕节地区物价局、电信局:
  六盘水市电信局《关于调整水城本地网电话基本月租费的函》(局字[2000]第8号)、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对水城本地网电话交换机容量情况的调查报告》(市价非字[2000]第17号),毕节地区物价局、电信局《关于调整毕节市内电话月租费计费标准的报告》(地价费[2000]第15号)收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原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6]2688号)文件规定,现对六盘水市电信局现业部分(指六盘水市政府所在地,含钟山区、水城县政府所在地)、毕节市内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六盘水市电信局现业部分、毕节市内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执行五万门至十万门以下的局基本月租费标准。即:甲种9.60元/月,乙种15.00元/月,市内用户中继线45.00元/月。
  二、以上收费标准由六盘水市、毕节地区物价局监督执行。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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