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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各学校收费前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收费时,要将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通过收费通知书予以公布,并按规定使用《中小学收费公开卡》和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代收代办项目收费,对允许代收代办的项目,如托管费、保险费等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办理,不得强制代办收费。
  四、学杂费报销有关规定
  1、小学、初中阶段学生按规定缴纳的杂费、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校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属独生子女的,可凭学校开具的交费收据并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到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本市正式职工者,小学、初中学生缴纳的杂费或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生缴纳的学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每年各报销一个学期,即: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另一方无正式工作(不包括个体工商者),由有正式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外地工作(或是部队的现役军人)的,由在本市工作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3、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其独生子女学费、杂费也按上述规定由用工单位报销。
  上述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目“独生子女学杂费”节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4、以上规定只限于市内四区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的学费及在市区小学、初中缴纳的杂费。各市、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报销办法。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中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确保这部分家庭的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
  六、各级物价、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新标准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执行。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义务教育段学校新生、老生均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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