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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2号 2000年8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5、借读费:中小学校接收的户口不在本地,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需向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城市100元,农村60元;青岛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岛高职校职业中专200元。
  7、中小学生体检费:市内四区中学(含职业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5元;市内四区小学和农村五市三区中小学每生每学年收取3元,每年秋季开学时按年收取。
  8、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
  (1)电教教材代收费:凡属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试验学校或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其他学校不准收取此项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高中16元;初中12元;小学8元。
  (2)学具代收费: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学具代收费范围为小学生和初中一年级学生。具体标准每学期由市教委根据省下达的学具目录,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收取。
  学校代收的电教教材和学具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购置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电教教材和学具,不得挪作他用。关于代收电教教材和学具费用学校资格的审定及标准的确定等工作,市教委将另行印发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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