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地方税收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度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2、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收管理和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税务代理机构管理等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
2、将地方税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税收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的征收分理、组织实施省政府指定的各种基金的征收管理。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四)负责农业税及附加、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稽查工作,查处违反税法行为。管理地方税务票证,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