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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地方税收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度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2、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收管理和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税务代理机构管理等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
  2、将地方税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税收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的征收分理、组织实施省政府指定的各种基金的征收管理。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四)负责农业税及附加、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稽查工作,查处违反税法行为。管理地方税务票证,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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