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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沪财会[2000]35号 2000年8月7日)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监督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范围
  本市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二、审计方式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采用同步审计的方式,即国有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即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可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三、审计委托
  企业审计应由企业出资者代表(如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地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格式
  实行同步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应按财政部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并作为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行事后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仍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8]63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
  五、财政审批制度
  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特定企业应具备的资格(集团)财务公司、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企业、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及根据上海市统计局规定划定为大型的企业。特定企业的审计业务,必须由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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