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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组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定地方药品标准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和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5、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职能。
  6、查处假劣药品和审批药品广告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审批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
  5、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三)原省商务厅承担的生化药品的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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