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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六)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全省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实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州、县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落实资金。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向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应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失业、下岗职工、残疾人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员,应当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政策扶持。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对参加2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还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转为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及其生产实习基地,享受国家对职业学校的优惠政策。
  3、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可采取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式,择优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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