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起,在全省城镇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
二、目标任务
从2000年起,在全省城镇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城乡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三、对象范围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镇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实施内容
(一)调查摸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流向进行预测调查,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对已注册登记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开展职业指导。
(二)机构认定。为保证培训质量,对要求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实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认定。对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培训期限。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期限。
(四)培训内容。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
(五)培训形式。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