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40号 2000年8月11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将我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在2000年8月底以前未通过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而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经有权机关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核准,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在2000年9月1日以后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