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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交易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
交易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2000]第173号 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准予正式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等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函》(沪建建[2000]第04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及土石方桩基等五个分中心为参加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提供服务,可继续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监理交易服务费:按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费用为基数计取,向招标发包的招标单位和承包单位各收0.3%,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低于50元时,收50元;高于4000元时,收4000元。
  二、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及土石方桩基等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总承包单位为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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