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告:对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备案的,由地、州、市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公告的基本内容是:事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执行
《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的标志;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
(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六)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七)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
《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均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