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自清算结束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八)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有效证件。
  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备案),而不按时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备案)后,应当收缴被注销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登记(备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换证、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格齐备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备案)申请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备案)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
  (五)发证(换证、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应及时颁发证书;对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换发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收缴证书和印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