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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应当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的全部文件后,应当在 30日内办结登记(备案),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0日内发出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事业单位的有关事宜等,并应将印模向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停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悬挂在主要活动场所。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入、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的,应当在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者变更决议;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的全部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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