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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宗旨所需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必须经有关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经事业单位上级机关或举办单位确认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包括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事业单位法人在其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开办资金以人民币表示。

第五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单位;
  (四)有稳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或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和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文件、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六)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除提交以上证件外,有执业许可证明的,还必须提交执业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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