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事业单位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七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还须承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三章 登记管理对象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分为登记对象和备案对象。
  事业单位登记对象包括:
  (一)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备案对象包括:
  (一)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地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
  (二)法律规定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

第四章 登记事项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举办单位、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主名称为登记名称。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享有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的名称专用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由所占投资总额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举办单位;若投资额相等且层级不一致的,由层级高的一方申请登记举办单位;若投资额相等且层级一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管理机关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申请登记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