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事业单位社会化,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
《条例》规定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拟定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依法保护本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三)监督本级事业单位贯彻落实
《条例》,处理违反
《条例》规定的事件;
(四)指导下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基本形式是级别管辖,即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可采用指定管辖和授权管辖。
第五条 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应由所占投资总额比例大的一方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投资额比例相等且层级不一致的,应由层级高的一方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投资额比例相等且层级一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