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确定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意识、确立其法律地位,使其享有独立的社会权益和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从事社会活动或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实行政事职责分开,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各类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事业单位自身活力和效益。
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据统计,我省现有各级党政群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4万多个(不含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中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800多个,地(州、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1700多个,县、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37000多个。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从业人员58万多人。我省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编委办公室的要求,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省、地、县三级应按程序建立登记管理机构,承担《条例》赋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核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