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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

  二、要抓好《条例》的培训,使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巩固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组织好对有关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制定好培训计划。各级、各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年内,各地市、县(市、区)要结合平时征兵工作准备,在2000年9月底前完成对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精心组织。今后,各级、各部门每年都要结合征兵工作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依法开展征兵、优抚、安置工作的自觉性,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兵役工作。
  三、要认真贯彻《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抓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领导好征兵、优抚、安置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各级兵役机关要按《条例》规定,担当起征兵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切实抓好平时征兵工作准备,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从预征对象中选定兵员,保证新兵质量。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征兵工作,同时,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抓好优抚、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青年依法应征参军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征兵、优抚、安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送走一个合格兵,回来一个带头人”活动,提高兵员质量,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各级要加强对贯彻《条例》的执法检查,兵役机关每年结合征兵,要请人大代表和执法部门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加大惩处的力度,确保征兵、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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