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8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师、团,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是我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强兵役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学习贯彻好
《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
《条例》,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
《条例》,是以1998年新颁发的《
兵役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修改后的
《条例》,对原有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特别是对平时征兵准备、兵员征集审查、特别艰苦地区服现役义务兵、城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期间的优待、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退伍安置的程序、时间及违反
《条例》行为的惩处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之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习
《条例》当作当前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学习中,要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条例》的决定为基础,了解掌握兵员征集、优抚安置以及违反兵役法规行为惩处等方面作出的新的法律规定,引导干部群众理解
《条例》的内容,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充分认识修改
《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专门安排教育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
《条例》。要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
《条例》的精神,重点掌握兵员征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在学深吃透上下功夫。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进行宣讲,帮助基层全面、确领会
《条例》的精神,掌握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各地(市)、县(市、区)要以学习
《条例》为契机,在今冬征兵宣传中,以
《条例》为重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及街头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
《条例》的活动,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