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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组织开展测量标志调查、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对测量标志的维护、抢修、重建工作;加大打击破坏测量标志行为的力度。
  各地在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时,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乡(镇)要按照《保护条例》《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各地要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日程,建立管理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二、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要把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印刷品等多种媒体,深入城镇乡村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每年6月“《测绘法》宣传日”开展集中、统一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测量标志,人人有责”、“破坏测量标志必受法律惩处”的正确观念,提高公民自觉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三、加快测量标志调查进度,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实行现状调查、委托保管相结合,日常保护、维护、抢修、迁建、重建全面推进的办法,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加快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现状调查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措施。要通过管理工作,掌握测量标志在本地的分布状态和完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可以利用的测量标志进行登记建档、办理委托保管,发放《国家等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证》,落实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要制定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员的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表现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对确因建设需要迁建的测量标志,要按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专业单位实施迁建。各地要按年度分级统计上报测量标志的现状情况。
  四、落实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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